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盘活利用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通知
(豫政办〔2005〕9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据全省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专项调查统计,截至2005年4月底,全省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土地4472.55公顷,闲置和空闲土地2355.7公顷,低效使用的土地1569.58公顷,1999年以来因欠缴土地有偿使用费压卷涉及的土地4127.60公顷,共计12525.43公顷。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精神,按照以用为先的原则,加快盘活利用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积极消化、妥善处理遗留问题,提高我省土地利用效益。现将各类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处置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批而未供土地
批而未供土地是指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自收到批文之日起满1年未办理供地手续或实施具体供地行为的土地。农用地转用或征收依法批准后满1年未供地的,要调整用地项目,不再受理新的建设用地申报;满2年未供地的,要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扣减的指标由省集中安排使用。
2005年年底前,各地要把2004年以前已批准转用征收的土地全部供应出去。对经营性用地,要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符合协议出让条件可以单独供地的,其协议出让价不得低于《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5〕7号)规定和各省辖市政府公布的最低限价,用地规模应控制在项目用地指标以内。可以享受划拨用地政策的,要限定动工建设时间和进度,超过限定动工建设时间的,要收取闲置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要在《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限定建筑规模、户型面积、销售对象和销售价格,建设单位的利润不得高于3%,并向社会公示,需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关于供而未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