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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7〕83号)


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人民政府,湾里区人民政府:
  市语委、市教育局拟定的《南昌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十六日

南昌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市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努力实现“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目标,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赣府厅字[2005]154号)的精神以及省语委、省教育厅的要求,我市在顺利完成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基础上,将从2007年起在全省率先开展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为主线,突出工作重点,发挥四大作用,即党政机关的带头作用、学校的基础作用、新闻媒体的示范作用和公共服务行业的窗口作用,以点带面,推动全局,实现三类城市“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目标,使语言文字工作更好地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二、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范围为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和湾里区(以下简称“四县一区”)的城区部分,即莲塘镇、长堎镇、民和镇、龙津镇和招贤镇;评估重点领域为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主要公共服务行业。
  三、评估内容
  本次评估的主要内容为《南昌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规定的指标项,由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社会用字管理三部分组成,总分为2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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