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
六年申报。
三、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馆员任职资格人员的学历、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图书、资料工作二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并担任助理馆员职务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馆员职务5年以上。
4中专毕业,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馆员职务5年以上。
第七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人员的学历、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图书、资料工作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担任馆员职务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担任馆员职务五年以上。
4大学专科学历,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担任馆员职务七年以上。
第八条 申报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并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五年以上。
四、 评审条件
第九条 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任现职期间,须具有下列工作业绩之一:
(一)文献信息开发专业:
1参与文献信息开发选题、内容分析及实际开发,在一些重要专题开发中发挥骨干作用。
2参与文献信息编辑工作,撰写提要、文摘、题录和一般性文献信息专题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