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事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验技术人员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黔人通[2006]77号)
各市、州、地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在黔单位:
现将《贵州省实验技术人员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自发文之日起,原《贵州省实验技术人员评聘高、中级职务推荐条件(试行)》(黔人职〔1995〕6号)停止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实验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实验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贵州省人事厅
贵州省教育厅
二OO六年六月十九日
贵州省实验技术人员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一、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根据国家《实验技术人员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试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适用范围: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人员。
任职资格名称:实验师、高级实验师。
二、基本条件
第一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第三条 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完成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任务。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