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民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全市民防的有关政策、法规、规章:
(二)综合协调灾害和事故的预防与应急救援工作,调查、汇总、掌握相关综合信息,为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提供信息保障;
(三)组织制定应急救援联合行动预案,建立辅助决策系统,为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提供决策依据;
(四)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警报、通信网络保障工作,为指挥救援行动提供指挥场所和指挥手段;
(五)组织指导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建设和综合演练、演习,组织社会应急救援网络,保障调动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实施救援;
(六)负责应急救援值班勤务,受理重大灾情报告,保障政府处理重大应急救援事务;
(七)协调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与应急救援;
(八)组织民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应用,组织应急救援技术综合保障;
(九)负责对核、生物、化学事故的预防和事故的应急救援,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事故原因鉴定、损失分析、责任报告:
(十)参与和负责地震灾害及重大的社会突发性、意外性事故的应急救援;
(十一)负责国际民防事务交流,寻求国际民防合作与支援。
第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防应急救援任务。
公安、消防、环保、卫生、交通、通信、电业、公用事业等部门或单位应组建专业队伍,明确职责,配备与民防应急救援专业工作相适应的必要的设备、设施。
房产、地震、水利、气象、保险、民政、劳动、财政、建设、计划等部门或单位应设定专兼职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民防应急救援工作。
教育、文化、新闻等部门或单位应积极开展民防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新闻单位根据指挥部指令,做好灾害和事故应急救援第一现场的资料采集工作以及防空、灾害和事故警报信号的发放工作。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十条 各级民防(人防)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防应急救援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一条 各级民防(人防)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指挥自动化网络系统,与各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实现指挥网络互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民防(人防)部门提供应急救援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