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创作的2件作品被专业艺术团体排演或在市(州、地)以上刊物发表;或被选参加市(州、地)级以上文化部门举办的展览。
5参与完成群众文化艺术研究项目或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搜集、整理工作;或参与完成群众文化艺术档案的收集、整理、开发工作;或参与完成群众文化艺术报刊或资料的编撰工作。(须提供三万字以上资料)
(二)任现职期间,须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取得下列学术成果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1篇;或在省级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2篇。
2在市(州、地)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2篇。(本款仅适用于县及县以下群众文化单位专业人员)。
3获市(州、地)级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等奖2次。
4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群文学会)颁发的三等奖2次。
第十条 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任现职期间,须具有下列工作业绩之一:
1独立策划市(州、地)级中型群众文化活动4次、或大型活动2次;或主要参与策划市(州、地)级大型群众文化活动3次,有效组织实施,并有活动方案及总结。
2独立承担市(州、地)级群众文化艺术专业培训教学工作8次;或主要参与完成省级群众文化艺术培训教学工作4次,并撰写培训教学资料八万字以上。
3独立开展群众文化艺术辅导活动,每年下基层辅导30天,辅导的作品或业余团队获市(州、地)级一等奖;或本人获省级辅导奖。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创作的4件小型作品;或2件中型作品被市(州、地)级以上专业艺术团体排演;或4件作品被选参加省级以上文化部门举办的展览(其中1件作品参加全国展览);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作品6件。
5独立承担群众文化艺术研究项目;或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搜集(发掘)、整理、研究工作,并取得阶段性成果,得到市(州、地)级文化主管部门的认定;或主持群众文化艺术报刊或资料的编撰工作。(须提供八万字以上资料)
(二)任现职期间,须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取得下列学术成果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3篇;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2篇,在省级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2篇;或出版十万字以上学术专著(或个人专集)1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