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六年申报。
三、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馆员任职资格人员的学历、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从事群众文化工作二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馆员职务四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馆员职务五年以上。
4中专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并担任助理馆员职务七年以上。
第七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人员的学历、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群众文化工作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担任馆员职务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担任馆员职务五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担任馆员职务七年以上。
第八条 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并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五年以上。
四、评审条件
第九条 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任现职期间,须具有下列工作业绩之一:
1参与完成中小型群众文化活动4次;或独立策划群众文化活动2次,有效组织实施,并有活动方案及总结。
2参与完成县级群众文化艺术专业培训教学工作8次;或市(州、地)级群众文化艺术专业培训教学工作4次,撰写培训教学资料三万字以上。
3独立开展群众文化艺术辅导活动,每年下基层辅导20天,圆满完成辅导任务(以有关证明为依据);或本人获得市(州、地)级辅导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