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事厅、贵州省文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群众文化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黔人通[2006]83号)
各市、州、地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在黔单位:
现将《贵州省群众文化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自发文之日起,原《贵州省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评聘中、高级专业职务推荐条件(试行)》(黔人职〔1995〕24号)和《贵州省群众文化专业人员破格评聘中、高级专业职务试行办法》(黔人职〔1995〕25号)停止执行。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贵州省人事厅
贵州省文化厅
二OO六年六月九日
贵州省群众文化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则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根据《群众文化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适用范围: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群众文化组织活动、培训辅导、艺术创作、调查研究、资料编辑、艺术档案等工作的人员。
任职资格名称: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二、基本条件
第一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第三条 外语(古汉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古汉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已完成规定的专业继续教育任务。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