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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庆政发〔2007〕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7年2月5日市政府八届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创建和谐的规划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编制和审批
  各县区人民政府、中省直大企业、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都要高度重视规划编制工作,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科学超前地抓好辖区内各层次规划的编制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土地、环保、交通、供热、给排水、电力、通讯、人防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注重做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协调,确保总体规划意图的完整实施。各部门编制规划前,要向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立项,报审设计任务书;编制完成后,依法进行环境评价,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成果要按照法定程序报批。规划一经批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如需修改,须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市政府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监督、管理相应行业专项规划的实施,做到各尽其责、工作到位,杜绝推诿、扯皮现象。
  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城市规划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设规划,包括总平面布局、市政系统配套、环境建设、单体效果等内容,并按程序报审,确保建设项目规划的完整性;住区规划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创造宜居的住区环境,做到社区服务、娱乐健身、环卫设施、停车泊位等配套设施齐全,天然气、纯净水入户等工程应与整体基础设施统一实施。
  重点项目规划建设方案需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技术论证后,提请市政府审定。城市居住区规划必须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加强规划实施管理
  (一)强化规划设计条件管理。规划设计条件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更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进行规划设计和实施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循《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各项要求,特别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停车泊位等重要强制性指标,不得随意改变。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从重予以处罚,并恢复到原设计水平。因市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调整规划或遇到不可预见问题等特殊情况时,可对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调整。调整时,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二)强化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参加现场踏查,共同把关,对拟审批的各建设项目相应地提出土地预审、环保、绿化、供水、供热、人防等方面具体审定意见。同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审批的规划要求,对建设项目按各自职责进行跟踪管理。建设项目审批通过后,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审批程序,抓紧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施工现场要设立公示牌,公布审定规划的主要技术指标,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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