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一些部门不落实内部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一些部门内部责任分解走形式、考核走过场、应付上级检查的现象较多,考核结果与公务员考评没有挂钩,没有真正发挥执法责任制的管理作用。另外,对优秀单位的奖励没有形成制度,执法责任制的激励机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五、法制机构建设还不适应工作需要。我市有五个县区没有落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对县区法制机构规格、人数的要求,红岗区、龙凤区只有一人兼职负责法制工作,日常法制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有的执法部门法制科只有一人,无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也难以完成案件审核、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处罚备案、违法行为查处等日常法制监督工作。
按照《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和《大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规定,经考核,被评为优秀单位的有:林甸县人民政府、让胡路区人民政府、萨尔图区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审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林业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济委员会、规划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事局、财政局、统计局、民政局、教育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
被评为达标单位的有: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肇州县人民政府、肇源县人民政府、红岗区人民政府、大同区人民政府、龙凤区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物价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房产管理局、畜牧水产局、科学技术局、文化局、旅游局、交通局、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大庆处、商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水务局、档案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安局、广播电视局、省信息产业厅大庆无线电管理处、烟草专卖局、大庆海关、环境保护局、农业委员会、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气象局、外事侨务办公室、体育局、国土资源局、残疾人联合会。
对被评为行政执法责任制优秀单位的有关人员和优秀执法人员,由法制部门予以通报表彰,有关部门可按《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和《大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规定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