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管理的意见
(庆政发〔2007〕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建立统一规范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合理有效使用,为政府投资项目搭好招投标服务及监管平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公路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涉及拆迁工程发包的招投标活动和与该工程建设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必须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依法进行。
二、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国外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借、贷、赠款,国债建设资金,国内银行贷款,转让、出售、拍卖资产和经营权所得等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的采购工程和造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施工队伍选择,应当实行公开招标;上述范围以下的应当实行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
四、整合建设、水利、公路等行业的专家库,实现专家资源共享,开标时从市统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评委。
五、整合政府采购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土地交易中心为一个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入政府服务中心集中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招投标程序,统一监督管理,统一建立各类供应商数据库,统一评标专家库,统一设备设施使用,统一评标定标原则,统一公示中标结果。
六、建设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招标,招标公告要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屏幕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发布,且信息发布至投标报名截止日至少达到五个工作日;建设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施工招标、监理招标、货物招标的招标公告可以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屏幕上发布至少三个工作日。招标公告发布前应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格审核公告内容,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尤其是不得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