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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发布日期:2009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3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9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9日)废止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07〕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四日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5%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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