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道路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行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庆政发〔2007〕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大庆市城市道路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行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二日
大庆市城市道路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行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城市道路,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加强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行驶城市道路的管理,满足石油、石化生产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全市城市道路、桥梁上行驶的机动车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限、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全市城市道路、桥梁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
(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1.单轴(每侧双轮胎)轴载质量6000千克;
2.单轴(每侧双轮胎)10000千克;
3.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轴载质量10000千克;
4.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14000千克;
5.双联轴(每侧双轮胎)18000千克;
6.三联轴(每侧单轮胎)12000千克;
7.三联轴(每侧双轮胎)22000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