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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失效]

  (四)具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产或有价证券作为抵押或质押,同时具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职工个人作为担保人。担保人须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担保人资信证明;

  (五)具有不少于住房总价30%的自筹资金作为购房的首付款;

  (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贷款的用途:

  (一)用于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和住房二级市场购买的合法产权住房;

  (二)用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

  (三)用于职工自建住房,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四)用于职工本人偿还商业银行的自住购房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借款额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可借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购房全部价款的70%,最高贷款额不超过15万元;

  (二)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且不超过从贷款之日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期限;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货款应按下列程序:

  (一)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并如实向办事处提供有关资料;

  (二)办事处负责借款人资格的、担保人资格、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的初审及合同的填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复审同意后,借款人与中心签定相关合同或协议,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保险;

  (三)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银行签发准予贷款通知书,银行接到贷款通知书办理贷款划付手续。

第五章 贷款的抵押

  第十一条 职工购房抵押贷款实行房产抵押、有价证券质押或第三方保证的担保方式。贷款人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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