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4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1日)废止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庆政发〔2003〕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贷款的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自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并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发放贷款,贷款的风险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六条 贷款对象是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
第七条 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二)在申请贷款之日前,须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三)具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购房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