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4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1日)废止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庆政发〔2003〕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贷款的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自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并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发放贷款,贷款的风险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六条 贷款对象是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

  第七条 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二)在申请贷款之日前,须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三)具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购房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证明;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