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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日)废止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07〕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贷款的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自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并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发放贷款,贷款的风险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六条 贷款对象。在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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