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招聘主管机关或用人单位应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十六)招聘主管机关或用人单位应组织拟聘人员进行体检。如果招聘岗位对应聘者体质有特殊要求的,体检可在考试、考核前进行。
(十七)凡考核或者体检不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取消应聘资格。招聘单位可以根据空缺名额,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按照考试成绩和体检结果,依次等额递补,但只能递补一次。
(十八)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十九)对拟聘人员应在用人单位及招聘主管机关的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管理权限报批。
(二十)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应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1.聘用合同期限;
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岗位纪律;
4.岗位工作条件;
5.工资待遇;
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四、受聘人员的聘期管理和工资待遇
(二十一)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后,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双方约定对合同进行鉴证的,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作为鉴证机关。受聘人员可以自愿申请或由用人单位委托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管理人事档案。
(二十二)受聘人员聘期一般为三年,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十二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二十三)在聘用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仅为合同契约关系,受聘人员不落编制。在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须重新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
(二十四)用人单位负责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必要时还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二十五)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的解聘辞聘事宜,应在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具体按照《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黑办发〔200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