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再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区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经区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再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三、招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和工作程序
(六)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招聘采取集中进行的方式,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同一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七)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品行;
2.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
3.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八)招聘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招聘计划;
2.发布招聘信息;
3.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4.考试、考核;
5.身体检查;
6.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7.公示招聘结果;
8.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九)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及考试、考核的主要方式。
(十)招聘信息应在报名前15个工作日在市人事行政部门网站及相关媒体上集中发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岗位情况、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
2.应聘人员条件;
3.招聘办法;
4.考试、考核的时间(限)、内容、范围,考试的方式及计分方法;
5.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一)招聘主管机关或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十二)应聘同一岗位,报名考试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5:1达不到这一要求的,应减少该岗位的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特殊岗位的招聘,经市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
(十三)考试内容主要是招聘岗位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具体参照《大庆市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实施细则》(庆政发〔2005〕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文化、教育、卫生等行业急需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经招聘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