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庆政发〔2007〕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7年6月27日市政府八届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建立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十日
关于建立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为规范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聘用行为,保证新进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国家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和《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黑办发〔2006〕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
(一)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二)人员聘用坚持精简效能、总量控制的原则,新聘人员严格控制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之内;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人员身份界限,聘用条件全部公开,面向社会择优选聘;坚持综合配套、统筹推进的原则,人员聘用与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等综合配套改革统筹考虑、协调推进。
(三)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市(区)政府所属公益性质事业单位。此类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二、招聘工作的主管机构和管理权限
(四)市人事行政部门是市(区)政府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计划审批、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区政府所属事业单位招聘计划的组织拟定和具体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