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参与编写本专业技术培训教材、讲义、技术资料,省地、县、乡镇部门工作的申报人分别完成二万、一万、五千字以上。
7在乡镇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参与写出推广应用项目可行性报告、调查报告、技术总结等2篇,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并被县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1篇。
第十三条 农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术,对本专业某一方面和理论或技术具有较深造诣,对本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2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程、标准。
3熟悉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工艺。
4了解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
5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阶段新科技现状、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主持完成省、地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技术试验、示范、推广、良种繁育、品种改良、技术开发和应用研究等方面的项目任务,对当地农、牧、渔业生产上的重大疑难问题有组织攻关的经历。
2提出技术推广等方面的规范、规划、实施方案与管理的建议,参与有关法规、标准的制定工作,有2项被当地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实施。
3曾就当地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进行技术指导、服务与咨询,从理论与技能上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4熟练地掌握与本专业生产相关的标准、规程、法律、法规与政策,并能正确地解决有关技术争议问题。
5参与承担市(州、地)以上本专业生产技术方面的研究课题的选题、立项、论证及实施的全过程,能就其中复杂的技术问题进行改进并被采纳认可。
6具有熟练从事试验研究、推广应用新成果、新技术的能力和经历。
(三)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2项:
1主持完成本专业行业性或区域性规划、实施方案、设计、标准、规程、规范、统编教材等2项,并被同级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正式颁布实施(前2名,需有关部门盖章确认)。
2主持农业实用技术推广项目,使当地1项农、牧、渔业技术推广应用覆盖面大,增产或增收10%以上(前2名,需提供同级业务主管部门专家验收的证明材料)。
3主持从事农业开发工作,年创纯利润20万元以上(前2名,需提供税务或财务部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