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务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黔人通[2006]86号)
各市、州、地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在黔单位:
现将《贵州省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务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自发文之日起,原《贵州省经济专业人员评聘高级经济师职务推荐条件(试行)》(黔人职〔1996〕15号)停止执行。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贵州省人事厅
二OO六年六月九日
贵州省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务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一、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提高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水平,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适用范围: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工业、农业、商业、金融、保险、财政税收、建筑、旅游、运输、房地产、邮电、信息、人力资源管理、经济研究咨询、经济情报等经济工作的人员。
二、 基本条件
第一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第三条 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完成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任务。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