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黔人通[2006]85号)
各市、州、地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在黔单位:
现将《贵州省工程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自发文之日起,原《贵州省工程技术人员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条件(试行)》(黔人职〔1995〕13号)和《贵州省工程技术人员破格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条件(试行)(人职〔1995〕14号)停止执行。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贵州省人事厅
二OO六年六月九日
贵州省工程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一、总则
为培养造就高素质、社会化的工程技术人员队伍,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在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有利于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根据《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适用范围: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工程技术的人员。
任职资格名称: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
二、基本条件
第一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第三条 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完成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任务。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