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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长兴县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批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长兴县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批复
(浙土资函〔2007〕65号)
长兴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公布长兴县基准地价的请示》(长政[2007]2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及国土资源部、省厅有关技术规定,你县于2007年5月全面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符合要求,予以批准。请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公布,并做好成果的应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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