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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组建地方级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知


  4、在督察的重要矿产开发区内发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尽快通知重要矿产开发区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

  5、有权参加监督管理范围内矿业权人的年度生产会和勘查储量评审会,参加市(地)、县(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年度工作会议。

  6、发现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对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不作为的,或发现越权发证的,应当报告市级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7、配合国家级矿产督察员对大型矿山企业及重要的矿区和大中型地质勘查项目及重要矿种勘查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最低勘查投入等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及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实地督察。

  三、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的聘用

  原则上一名地方级矿产督察员可以负责1-3个中型以下矿山企业或一处重要矿产开发区域的矿产督察。全省拟聘任38名地方级矿产督察员,聘期为三年,原则上不在国土资源部门的公务员中聘任。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由各市国土资源局和有关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推荐,请按照《浙江省地方级矿产督察员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分配的名额,于今年8月底之前将推荐的地方级矿产督员基本情况及推荐意见(《浙江省地方级矿产督察员推荐聘任审批表》见附件2)、应当配置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的矿山或矿区及拟配置督察员情况(《浙江省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督察范围配置情况表》见附件3)报省厅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矿产开发管理处)。

  省厅将在推荐的基础上对地方级矿产督察员进行资格审查,将拟聘人员名单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按照有关规定颁发聘书并通知相关国土资源部门和被管理对象。受聘人应当在得到聘书后的二个月内到相应的督察矿山或矿区履行职责。

  四、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的管理

  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由省厅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负责管理和年度考核,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年度考核不称职的,由省厅予以解聘。矿产督察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对相应的督察矿区内发生重大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对矿产督察员报告的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问题查处不力的,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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