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组建地方级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7〕33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省地质勘查局、省地质调查院: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79)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督察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4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矿产督察工作,促进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经研究,决定组建我省地方级矿产督察员队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的条件
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由省国土资源厅聘任。具体聘任条件是:
1、熟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熟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熟悉地质勘查、矿山设计、矿山开采工作;
2、具有地质或采矿、选矿工程师以上职称,或从事过5年以上地矿行政管理工作;
3、求真务实,作风正派,清正廉洁;
4、身体健康,能从事野外和井下监督工作,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在职工作人员。
二、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的监督管理范围和工作职责
地方级矿产督察员负责中型以下矿山企业及矿产开发区域、勘查项目及主要矿种勘查区域的督察。聘任地方级矿产督察员时,具体确定其负责监督管理的矿区或范围。省厅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的需要,跨地区调配地方级矿产督察员到指定的矿区进行矿产督察。
地方级矿产督察员在其负责监督管理的矿区或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
1、对矿业权人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勘查开采的过程进行监督。
2、对矿业权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勘查开采的施工或建设情况;勘查开采过程的资源保护情况;矿产资源综合勘查开采利用情况;尾矿保护和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情况;矿产品的销售及其价格情况;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纳情况;采矿权人年度动用储量、矿区范围储量变动情况及其他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审查采矿权人的年度报表。
3、对勘查坑道工程和地下采掘系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测。有关矿业权人应当向矿产督察员提供当年的勘查坑道和地下采掘系统设计图。发现矿业权人破坏、浪费矿产资源,擅自转让或承包采矿权及其他违法情况,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立即报告有权查处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