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管理,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鞍山市城市绿化条例》,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实施城市房地产方面的监察管理,依法对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实施对风景区区容区貌的监察管理,对违反风景区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城建管理监察队伍要积极主动的与有关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协同工作。各城建管理部门对永久性建筑和临时性建筑的审批件,要同时抄送市城建管理监察支队备案。
第十五条 市城建管理监察支队对违反城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审批行为可向有关管理部门发出违法、违章通知,建议纠正或建议撤销其违法审批行为,逾期不予以纠正或撤销的,由城建管理监察支队报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裁定。
第十六条 城建管理监察队与违法行为单位负责人可提出处理建议,有关部门接到城建管理监察队对违法行为单位负责人处理建议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或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将作出的决定告知提出处理建议的城建管理监察队。
第十七条 城建管理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有权查阅和询问与城建管理监察工作有关的文件、批件、证照、资料和情况,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提出和答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第四章 监察程序
第十八条 城建管理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持统一制式的城建监察证,佩戴统一标志,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向被检查者出示城建监察证。
第十九条 对一般违法行为,按下列程序查处:
(一)依照有关规定,指出当事人的违章行为;
(二)填写现场记录;
(三)依据有关规定决定处罚形式,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