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
(七)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
(八)环保部门出具的油库及其它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消防部门出具的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消防安全的证明;
(十)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十一)市经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申请从事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设立加油站分支机构除外);
(三)已设立的企业,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新设企业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章程、验资报告。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六)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本市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
(七)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
(八)新建加油站应当符合《2005-2010上海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上海市郊区域及中心城部分区域加油站布局规划(2005-2010)》,并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明或者提交与高速公路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包括高速公路加油站经营权的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移交合同证明;
(九)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提供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的材料;
(十)环保部门出具的加油站环境评价文件;
(十一)消防部门出具的加油站符合消防安全的证明;
(十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十三)质量技监部门出具的关于加油机计量合格证明;
(十四)市经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三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查的程序与期限
第十一条 市经委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收到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