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报程序: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规划、房地资源等部门以及区县相关部门,根据《2005-2010上海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上海市郊区域及中心城部分区域加油站布局规划(2005-2010)》,确定每年加油站发展计划,并落实地块。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通过拍卖、招标、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与高速公路政府主管部门签订了包括高速公路加油站经营权的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移交合同后,通过所在区县经委听取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意见,由市经委预先告知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所需的条件。然后办理立项、规划等基建手续。加油站建成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市经委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市经委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从事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表及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已设立的企业,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新设企业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五)在本市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且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的证明,新建油库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并提供相关的设计图纸;
(六)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
(七)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
(八)规划、环保、消防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商务部规定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申请从事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品油仓储经营申请表及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已设企业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新设企业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章程、验资报告。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五)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且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的证明,新建油库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并提供相关的设计图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