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上海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沪经运[2005]2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4]第23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负责制定本市成品油经营管理的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市场资源的总体平衡。
市经委负责本市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核、批准工作,并负责组织和协调市有关部门对本市的成品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经委)负责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区县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房地资源、环保、市政、工商、税务、物价、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管、消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成品油经营活动和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申报程序:申请从事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向市经委提出申请。市经委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市经委提出申请,再由市经委统一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第六条 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申报程序:申请从事仓储经营的企业在开工前,应通过所在区县经委听取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意见后办理立项、规划等基建手续。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区县经委提出申请。区县经委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市经委,由市经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对于符合条件的由市经委报商务部备案后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证书》。要求变更《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市经委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