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行动起来,全面实施
《办法》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质量责任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尊重工程建设规律,努力营造良好的工程质量工作环境,使工程质量管理能够立足于合理工期、合理造价基础之上。
根据
《办法》的要求,采取配套措施;凡不符合
《办法》规定的文件、做法,要尽快修改或废止,以保证
《办法》的顺利实施。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创建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及时制止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的行为。要支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并专项用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高度重视在用工程的安全监管,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和安全处置。要经常听取本地区质监工作汇报,深入基层调研质监工作情况,及时掌握质监工作动态,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要建立健全质量违法行为记录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要建立质量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
《办法》要求,修订完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受理工作;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高依法监管水平;要按照“安全、合格、满意、精品”四个层次的质量需求、分类抓好不同工程的质量;要努力适应国家、社会和人们提高了的质量需求,积极抓好建筑节能、建筑室内环境质量控制工作,努力推进村镇工程质量工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提高工作效率,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档案预验收工作。规划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规划验收,单独组织规划验收的,应按
《办法》规定,在收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竣工验收意见,否则视为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