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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工程所有者质量权益的保护。《办法》十三条、第十四条加强了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将竣工验收方案和验收日期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于验收之日到场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意见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验收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适当部位镶嵌标识牌。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具工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供其查阅、复制。第四十三条规定工程保修期限最低不得少于2年。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细化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要求在规定期限、规定次数内完成保修工作,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并赋予了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在一定条件下的自行维修权。

  《办法》进一步方便了各方开展质量工作。《办法》第二章规定建设单位可以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的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确需单独验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竣工验收意见。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返修费用与损失发生争议、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纠纷、对授权检测机构的检测(鉴定)仍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职责。《办法》四条、第五十条规定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于验收之日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责任单位整改或者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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