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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管[2007]202号)


各市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建管处(局)、工程质监站,省直管县(市)建委: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203号令颁布,将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规章,为我省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迈上新的台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为了学习、宣传、贯彻好《办法》,使之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办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比较中学习,准确理解“办法”

  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比较,《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建设单位等建筑活动有关各方的质量责任,加强了对工程所有者质量权益的保护,方便了各方开展质量工作,明确了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职责,充分体现了“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

  《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建设单位等建筑活动有关各方的质量责任。《办法》三条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建设单位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有关人员的质量责任。第十七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第一责任,对工程质量缺陷有告知义务和赔偿义务,对违规行为的后果承担长期质量责任。第二十二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各阶段的验收。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要向建设单位出具使用说明书;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制止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拒绝执行建设单位的违规要求;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并出具真实完整的监理报告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相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办法》增列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责任”一章,并在第三章增列了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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