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07年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财农[2007]85号)
各设区市、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畜牧)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护能繁母猪生产能力,建立能繁母猪补贴制度的政策,保证能繁母猪补贴工作顺利实施,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江西省2007年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附件:江西省2007年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厅
二OO七年八月二日
江西省2007年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护能繁母猪生产能力,建立能繁母猪补贴制度的政策,保证能繁母猪补贴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我省境内所有能繁母猪饲养者。能繁母猪是指已具备繁殖能力并投入生产的母猪,包括经产母猪和初孕母猪,不含后备母猪。
二、补贴原则和标准
能繁母猪饲养补贴遵循“政策公开、操作公正、直补到户”的原则。按实际核实的能繁母猪存栏数量,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饲养者,使饲养者直接受益。补贴标准为每头50元。
三、补贴资金来源
母猪饲养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60%即30元/头、省级财政承担20%即10元/头、县级财政承担20%即10元/头。
四、能繁母猪存栏数量核实
能繁母猪存栏数量核实,按照现行行政区划,分村民小组、行政村、乡镇、县(市、区)、设区市、省共六级,由下而上逐级登记、核实、汇总、上报。能繁母猪存栏数量核实工作以各级畜牧主管部门为主,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
1、登记造册。能繁母猪饲养散户和规模场户,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在乡镇畜牧兽医站的指导下,由村委会负责组织村民小组干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对本村能繁母猪饲养者进行逐户登记,填表造册,由饲养者签名,并标注畜禽标识序列号。
不能落实到村的省、市、县(市、区)直管农场、垦殖场、科研所、院校等单位养猪场(户),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市、区)畜牧管理部门负责,逐级登记、核实、汇总,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