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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失效]


  (一)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实行普遍优待,其优待金由乡镇政府统筹发放,并根据义务兵在部队的表现实行区别优待。优待金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正常年景的人均收入。具体发放办法由县(市)、区政府制定;

  (二)由城市入伍并占原所在单位征兵指标相义务兵(包括全民和集体企业职工),服役期间由原所在单位照发标准工资,并在转正定级、调资评房时与在厂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第九条 优抚对象住房困难的分别按下列办法解决:

  (一)对前线参战部队未随军干部家属,所在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帮助解决;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帮助解决;

  (二)前线参战部队战士家属的住房困难,由父母所在单位或其原所在单位在分房时,优先考虑;

  (三)家居农村的未随军干部家属、志愿兵家属,前线参战部队战士和老复员军人家中需要修建住房时,所在乡、镇政府在宅基地、建房材料和资金、人工等方面,在与其他公民条件相同或相近时,应优先照顾。

  第十条 随军家属调转,持有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手续的,可自行联系单位;自行联系有困难的,由劳动、人事部门予以协助办理。

  第十一条 转业干部家属、子女随迁,要优先安排就业或入学,其年龄和其它方面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飞行员家属和前线参战部队干部家属从事现岗位工作确有实际困难的,所在单位要给予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家属和带病还乡的复员退伍军人,由于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的,由县(市)、区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具体办法由县(市)、区卫生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革命烈士子女和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子女在本市学校学习,免交学杂费;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应优先接收并免交托儿费。

  第十五条 革命烈士子女报考本市录取权限范围内的高、中(含高中、职业高中)等学校时,在符合招生条件的情况下,招生单位可依靠省招生办有关规定,按低于最低控制分数线10分提供档案审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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