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内道路开挖审批管理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内道路开挖审批管理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7]77号)


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兰各单位:
  为确保城市道路建设和地下管网配套敷设的同步进行,减少对城市道路的重复开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道路开挖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道路(包括城市主次干道、小街巷)开挖审批一律集中到兰州市政务大厅市政工程管理处窗口统一办理。
  二、各单位及个人申报的各类开挖申请,实行每月审批制,即每月1-10日审批下一月开挖手续,25日在兰州建设网(网址:www.lzjs.gov.cn)公布审批结果。
  三、各申请单位根据每年初确定的计划,到兰州市政务大厅市政工程管理处窗口领取开挖申请表,经规划、园林、交警等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备齐相关文件资料后,由政务大厅市政工程管理处窗口正式受理。随后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会同各区市政管理所查看现场,核定开挖地点、面积、时间、设施类型,各区市政管理所签注意见,在市政务大厅市政工程管理处窗口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掘路修复费及保证金,领取《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交纳的开挖修复费、保证金统一进入市财政政务大厅设立的财政专户管理。
  四、年度新建、改建项目涉及的各类配套管网必须同步敷设,新建道路建成后10年内不得开挖;2006年之前新(改)建道路不满5年的、大修道路不满3年的不得开挖;重大节会、冬季明确规定不允许开挖的时段、路段不得开挖 ;主要干道和横穿道路开挖时,要一律安排在夜间施工;因工程建设需要封闭道路的,须报经兰州市公安局批准并发布通告,由交警部门对封闭道路周边交通进行合理分流,以确保道路畅通。
  五、经批准同意开挖的城市道路,申请开挖的单位要严格按审批意见及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开挖施工结束后各区市政管理所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恢复。道路开挖修复费年底按工程决算拨付各区,保证金待开挖道路恢复保修期满后予以退还。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