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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环保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六、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发电企业,于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向市物价局、市环保局报送上月脱硫设施运行有关数据,主要反映脱硫设施运行情况以及运行维护费用等指标(详见附表一)。

  七、重煤集团公司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向市物价局、市环保局报送供各燃煤发电企业上月煤质平均含硫率(详见附表二)。

  八、电网企业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市物价局和市环保局报送各燃煤发电机组上月实际上网电量。

  九、脱硫投运率为脱硫设施月有效运行时间与发电机组月运行时间的比率。环保部门会同电网企业负责核定发电企业脱硫设施投运率,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报物价局。同时通过重庆环保网向社会公告各燃煤机组上月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率。

  十、市物价局根据各月份脱硫设施运行情况计算年度投运率,于次年1月1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年度投运率扣减脱硫电价。从发电企业扣减脱硫电价形成的收入,由市物价局上缴市财政局,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十一、重庆市物价局于次年1月1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重庆市主要新闻媒体及重庆价格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告全市各燃煤机组上年度脱硫电价扣减及处罚情况。

  十二、电网企业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脱硫投运率高、脱硫设施运行正常的燃煤发电机组上网发电。对脱硫设施故障期间和脱硫设施检修期间的燃煤发电机组,电网应调减发电负荷或停止调度。

  十三、接入地方电网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审批、监测资料报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发电企业,持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脱硫设施验收合格文件,经当地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核查,并报经市物价局确认后,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或脱硫加价。

  (二)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在受理燃煤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上报市物价局。市物价局在收到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审核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执行脱硫电价或标杆电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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