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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环保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环保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渝价〔2007〕399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环保局,重庆市电力公司,重庆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三峡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及有效运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印发了《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117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发电企业,需持国家或市环保局出具的脱硫设施验收合格文件,报市物价局审核后,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或脱硫加价。上网电价提高后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提高电网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二、安装脱硫设施的发电企业需要改造、更新脱硫设施,因脱硫设备维修需暂停脱硫设施运行的,凡市环保局直管发电企业需提前15日按规定报请市环保局批准并报告市物价局和市电力公司;其他发电企业需提前15日报请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并报告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

  三、燃煤发电企业安装脱硫设施但未同步运行的、安装脱硫设施且同步运行但未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控系统或由于发电企业责任造成在线监测系统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的,相应扣减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燃煤发电企业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开启烟气旁路通道的,经市环保局核实,扣减当月全部脱硫电价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在线监测装置发生故障,发电企业应按规定向环保部门报告,并在环保部门规定的限期内修复。限期内未修复的,故障时间视为脱硫设施停运,其上网电量不执行脱硫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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