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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修改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五号)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已由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5月1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5月19日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2007年5月19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发展公共交通,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等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并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定期组织交通安全状况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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