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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效益评价主要由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产值利润率、年实现利税等指标来衡量;
  (四)发展评价主要由企业技术开发投入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率、年新产品产值率、新产品开发储备情况、企业质量改进情况等指标来衡量。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八条 湖北名牌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湖北名牌产品认定指导性计划,制定评价方案,规定申请截止时间。
  第九条 企业按要求自愿填写《湖北名牌申请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当地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条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后签署意见报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一条 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汇总上报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对企业的申报资料按评价方案进行综合评价,并提交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汇总评价意见,向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提出湖北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十三条 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对秘书处提出的建议名单进行审议核准,以湖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名义授予“湖北名牌产品称号”,颁发湖北名牌产品证书,向社会公布当年的湖北名牌产品名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湖北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必须重新申请进行评价。如产品在有效期内质量明显下降,在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等,由湖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暂停直至取消其湖北名牌产品称号。
  第十五条 获得湖北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可在有效期内进行广告宣传,并可在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使用由湖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湖北名牌产品标志。
  第十六条 获得湖北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在有效期内自动被列入湖北省“打假保名优”重点企业范围,其产品将按规定优先向中国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推荐中国名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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