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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全省性社团组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大专院校及科研、新闻单位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湖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湖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工作原则和目标,对湖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湖北名牌产品称号,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产品的商标在省内注册,其质量责任主体是在湖北省内注册的合法经营主体;
  (三)产品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先进、省内领先的地位;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四)产品按国际标准或国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
  (五)产品主要是进口材料组装的,国产化率达到60%以上,并有产品的知识(技术)产权。
  (六)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七)企业具有较大的生产规模,产品销售额、实现利税达到省内同行业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企业(申报产品)二年以来无亏损;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九)企业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够有效运行;
  (十)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十一)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三年内未发生国家、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出口产品在三年内商品检验合格,无质量原因引起的退货、理赔等事故。三年内企业未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七条 湖北名牌的评价体系由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四个部分组成。其中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为主。
  (一)市场评价主要由产品的年销售产值、产销率、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出口创汇率等指标来衡量;
  (二)质量评价主要由产品标准水平、产品实物质量水平、企业质量保证能力、产品售后服务水平等指标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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