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质技监质[2001]254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行业办,有关协会,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委员: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名牌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质检[2001]32号)第
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湖北省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湖北省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促进名牌产品的发展壮大,增强湖北产品的竞争能力,提高我省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省政府颁布的《湖北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参照《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名牌产品是指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一般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产品知名度和顾客满意程度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占有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经济效益好,有较强的竞争能力,经湖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评价认定的湖北制造的产品。
第三条 湖北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系统性和整体性的原则,把争创名牌与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加强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引导企业在争创上下功夫;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不搞行政命令,不层层下达指标;坚持以市场、用户和消费者评价为主的原则,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形成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服务为保证,以企业欢迎、消费者信赖、市场认可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湖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协助相关质量管理职能部门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统一组织实施湖北名牌产品的评价、管理工作,推进湖北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