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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当前,我州基层动物防疫人员严重不足,队伍老化,已严重制约了动物防疫工作的正常开展。目前,州直动物防疫形势严峻,为确保州直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建立与发展现代畜牧业相适应的动物防疫队伍,州人民政府决定在州直范围内向社会公开选聘400名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聘办法。(一)基层动物防疫(检疫)人员实行聘用制,聘用期1--3年,聘用后充实到各乡镇基层站从事防疫工作。(二)采取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应聘人员可以个人报名,也可由乡镇兽医站推荐,经乡镇政府和县市畜牧局初审后参加州劳动人事部门和畜牧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三)考试合格者参加由州畜牧局组织的上岗培训,培训合格者由州畜牧局统一核发“动物防疫员”上岗证,再由县市畜牧局与本人签定聘用合同,实行县聘乡管村用,财政适当补贴。
  二、应聘条件。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畜牧兽医专业大中专毕业生;(2)相关专业大中专毕业生;(3)在基层防疫、检疫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人员;(4)在基层防疫、检疫岗位上工作时间不足3年,但受到县级以上畜牧行业表彰的人员。
  三、工资待遇。聘用人员工资暂定每人300元/月,按照防疫工作的阶段性特点,每年发放6个月工资,即每人每年1800元,此项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其中400人72万元工资经费的50%即36万元从州财政动物防疫经费中解决。其余50%工资经费由各县市财政解决,聘用人员的其余收入主要依靠提供有偿技术服务解决。
  四、各县市畜牧局和县(市)乡(镇)动物防疫机构要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加强对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员队伍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并会同乡镇政府定期对聘用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工作业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表现差的要进行批评教育,不能履行聘用合同职责的要及时解聘。
  附件:伊犁州直基层动物防疫(检疫)人员选聘计划分配表

  二○○五年五月九日

  附件:
  伊犁州直基层动物防疫(检疫)人员选聘计划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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