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28日)废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州政发〔2005〕13号)
塔城、阿勒泰地区行署,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范语言文字管理,是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条例》的一项重要内容。语言文字的运用是否规范、标准,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城市、一个单位文明程度的象征。当前,自治州在社会用字管理方面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如,汉文字中滥用繁体字、乱造简化字的现象;一些广告、商业牌匾(商店招牌)等翻译不准确、书写不规范,民汉两种文字大小比例不适当,甚至没有按规定使用两种文字等现象比较突出。各地区、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近期,各级语言文字管理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依法开展对社会用字的整顿规范,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加以纠正,确保自治州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顺利开展自治州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业务,为自治州精神文明建设和提升自治州对外形象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五年四月八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社会用字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共同繁荣和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