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访应按《
信访条例》规定选派代表参加听证。
第十五条 听证员由举行听证的国家机关、信访机构或相应职能部门,根据信访事项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新闻记者、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社会人士担任。听证员应由7人或9人组成。
第十六条 信访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回避;
(二)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和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四)如实陈述信访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五)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七条 信访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四、听证程序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公布听证事由及主持人、记录员、参加听证人员姓名、职务、身份、并询问信访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宣布以下听证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准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随意发言和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准许,听证参加人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准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随意退场;信访人中途退场的,按放弃听证权利处理;
(四)听证参加人发言不得使用人身攻击或侮辱性语言;
(五)听证参加人及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鼓掌、哄闹,或有其它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六)听证会场禁止吸烟,关闭移动电话和寻呼机;
(七)对违反听证秩序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信访事项陈述并提供有关证据;
(二)原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处理信访问题的依据和处理意见;
(三)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