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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信访听证会制度》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信访听证会制度》的通知
(伊州政办[2005]50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信访听证会制度》已经自治州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审核,并报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信访听证会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和监督各级国家机关、信访机构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地处理信访问题,维护信访秩序,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及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自治州信访听证会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听证,是指国家机关、信访机构或相应职能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听证参加人陈述、申辩、质证并作出结论的程序。
  第三条 举行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公开、公正、程序规范;
  (三)实事求是,注重证据。

二、听证受理

  第四条 听证由受理信访事项或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党政机关、信访机构或相应职能部门受理实施。
  第五条 国家机关、信访机构和相应职能部门对下列情形均可受理听证:
  (一)信访人对办理机关已作出处理决定或对复查机关作出复查处理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
  (二)办理机关或复查机关经多次复查,认定原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得当,信访人仍坚持上访,需要举行听证的;
  (三)上级国家机关、信访机构或主管部门发现原承办单位处理不当,需要举行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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