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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州农业局《关于做好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州农业局《关于做好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意见》的通知
(伊州政办[2005]54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我州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依法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面落实到户,州人民政府同意州农业局《关于做好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六月十日

  关于做好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意见

  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稳定农村、发展农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了加强我州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及自治区《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新农经字[2005]12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完善的重要标志。确权、确地到户,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明确规定,是各级政府及农业部门的责任,也是延长土地承包期的重要环节和内容。各级农业部门和农经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工作的领导,确保今年年底前全面发放到户,也是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适用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或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集体机动地发包时,应按照其他承包方式进行管理,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他承包方式证书。此次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具体包括以下范围:
  (一)持有的由原伊犁地区行政公署监制并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二)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结束后或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至今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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