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救灾应急基地的通知
(伊州政办[2005]66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自1985年以来,各县市利用救灾款的有偿使用部分资金办理了“储金会”、“储粮会”,通过向生产、生活确有困难的农牧民发放流动畜、低息有偿借用周转金,对帮助农牧民救灾应急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对周转金、流动畜回收的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农牧民互助储金会内国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精神,州人民政府决定清理回收投入的垫底资金和流动畜,储备建立救灾应急基地。为此,州民政局制订了《救灾应急基地资金管理办法》,现一并转发给你们,望各县市切实重视这项工作,用好周转金,确保救灾应急基地建设健康发展,及时解决农牧民因灾造成的临时困难。
附件:《救灾应急基地资金管理办法》
二00五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救灾应急基地资金管理办法
为充分利用清理收回的国助资金和扶贫流动畜,有效地帮助困难群众开展抗灾救灾工作,现就救灾应急基地资金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所有拨给“双储会”的垫底资金和发放的扶贫流动畜,一律由各县市民政局统一管理,集中使用。
二、救灾应急基地资金,由各县市民政局设立财务专户,专款专用,实行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和分类收取管理费的办法。
三、困难群众借款,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张榜公布、乡镇民政办审核并出具担保书,经县市民政局批准后,签订借款合同,期限一年,到期收回。
四、管理费月标准为借款总额的0.5%,其中0.2%作为救灾应急基地工作人员补贴(标准由县市民政局确定)和帐册、票据、必要的办公经费开支。
五、困难群众出现违背借用合同规定时,县市民政局可以随时收回借用资金。
六、各县市民政局负责把日常管理情况每半年向州民政局汇总上报一次,年底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