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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三十一、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应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自治州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州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自治州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四、各地区、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自治州人民政府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六、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自治州州长、副州长,政府秘书长、州长助理、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州党委的重要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决定和部署自治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州政治经济形势;
  (四)讨论其他需要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自治州州长、副州长,政府秘书长、州长助理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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