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拟改制企业的不良资产的核销应根据自治区《关于加强清产核资中对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的通知》(新清办字[1999]4号)、《关于地方国有小企业改制中有关企业财务、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新财工字[1998]14号)以及《关于在企业改制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新国企字[1999]44号)等文件精神予以处置,即由企业对不良资产进行清理,清理结果上报财政部门,核实后,财政部门再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对数额较大的核销资产,报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审批。
(四)企业非经营性资产(职工食堂、医务所、职工宿舍等)的处置与管理,应在改制时经批准后从总资产中剥离出来。对经批准剥离的资产(含工会资产)应明确具体管理者和处置办法,由被托管企业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定《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书》实行托管,对应签未签托管合同的,不得终结改制程序,托管部门要负责保值、增值。未经政府或财政等部门批准,企业不得擅自处置。对破产、出售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经批准可以移交当地政府管理,也可移交相关部门管理。
(五)改制企业应提留的资产主要包括拖欠的离退休职工养老统筹金和预提的医疗保险金、大病医疗统筹金、遗属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计提标准应按文件规定办理。
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严格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等问题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01]94号)及自治区党委《印发〈关于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新党办[2001]13号)规定办理。
(六)改制和拟改制国有企业资产的变现收入统一交财政国库,由财政局设立企业资金专户,并根据州直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安排转入改制办支出专户作为改制调剂资金或作为安置困难企业职工使用。资产变现款必须在变现后2个月内交清,否则视为违约并按违约处理。变现收入的使用必须报州直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核准后方可使用。
(七)国有改制企业的资产变现(包括土地、房屋、机械设备等)必须按照国家关于国有企业产权处置办法的规定办理,原则上都要公开竞价拍卖,不得搞隐形交易或 “暗箱操作”。州直企业统一由改制领导小组审批并由改制办协调有关方面具体操作。
(八)评估确认的国有净资产(含土地资产)的价值为产权转让和出售的价格依据。拍卖前,其底价由改制办依据评估价并参照相关因素予以确定,经批准后方可操作。
三、加强改制后企业的运作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