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为加强人事工作制度化建设,强化政府人事部门监督保障职能,及时公正处理人事争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事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处理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39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现通知如下:
一、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一)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共14人组成。主任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州长担任,副主任由州人事局局长、副局长及州党委组织部、州法院有关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州财政局、公安局、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总工会、州政府法制办等单位负责人和法律工作者担任(组成人员名单附后)。
(二)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人事局,对外正式挂牌,负责人事争议仲裁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案件;
(二)聘任专、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
(三)制定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的工作制度;
(四)监督人事争议裁决的执行。
三、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承办处理人事争议的日常工作;
(二)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管理仲裁员,承办组建仲裁庭;
(三)负责人事争议及其处理方面的政策咨询;
(四)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等;
(五)负责人事合同的鉴证;
(六)对人事争议案件进行调查,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指导监督各县市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八)按规定收取、管理仲裁费。
四、各县市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自治区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尽快组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并开展工作。
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名单